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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不同年龄、职业、生活环境的人们,几乎都会随时随地接触到计算机网络,它为我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计算机网络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丰富多彩了。与此同时,网络攻击、网络诈骗、网络侵权时有发生,网络造谣传谣、网上涉黄涉赌涉毒乃至利用网络传播暴力恐怖有害信息等等的恶劣行为令人触目惊心。
下面,让我们认知网络安全知识、网络诈骗类型及如何预防和互联网中您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
网络安全知识
1、如何防范病毒或木马的攻击?
(1)为计算机安装杀毒软件,定期扫描系统、查杀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更新系统补丁;
(2)下载软件时尽量到官方网站或大型软件下载网站,在安装或打开来历不明的软件或文件前先杀毒;
(3)不随意打开不明网页链接,尤其是不良网站的链接,陌生人通过QQ给自己传链接时,尽量不要打开;
(4)使用网络通信工具时不随便接收陌生人的文件,若接收可取消“隐藏已知文件类型扩展名”功能来查看文件类型;
(5)对公共磁盘空间加强权限管理,定期查杀病毒;
(6)打开移动存储前先用杀毒软件进行检查,可在移动存储器中建立名为“autorun.inf”的文件夹(可防U盘病毒启动);
(7)需要从互联网等公共网络上下载资料转入内网计算机时,用刻录光盘的方式转存;
(8)对计算机系统的各个帐号设置口令,及时删除或禁用过期帐号;
(9)定期备份,当遭到病毒严重破坏后能迅速修复。
2、如何防范QQ,微博等社交平台帐号被盗?
(1)账户和密码尽量不要相同,定期修改密码,增加密码的复杂度,不要直接用生日、电话号码、证据号码等有关个人信息的数字作为密码;
(2)密码尽量由大小写字母、数字和其他字符混合组成,适当增加密码的长度并经常更换;
(3)不同途径的网络应用,应该设置不同的用户名和密码;
(4)在网吧使用电脑前重启机器,警惕输入帐号密码时被人偷看;为防帐号被侦听,可先输入部分帐号名、部分密码,然后再输入剩下的帐号、密码;
(5)涉及网络交易时,要注意通过电话与交易对象本人确认。
3、如何安全使用电子邮件?
(1)不要随意点击不明邮件中的链接、图片、文件;
(2)使用电子邮件地址作为网站注册的用户名时,应设置与原邮件密码不相同的网站密码;
(3)适当设置找回密码的提示问题;
(4)当收到与个人信息和金钱相关(如中奖、兑换积分、集资等)的邮件时提高警惕。
4、如何保证网络游戏安全?
(1)输入密码时尽量使用软键盘,并防止他人偷窥;
(2)为电脑安装安全防护软件,从正规网站上下载网游插件;
(3)注意核实网游地址;
(4)如发现帐号异常,应立即与游戏运营商联系。
5、如何防范社交网站信息泄漏?
(1)利用社交网站的安全与隐身设置保护敏感信息;
(2)不要轻意点击未经核实的链接;
(3)在社交网站谨慎发布个人信息;
(4)根据自己对网站的需求进行注册。
你知道怎么预防网络诈骗吗?四种网络诈骗类型
利用QQ盗号或网络游戏交易进行诈骗,冒充好友借钱;
网络购物诈骗,收取定金诈骗;
网上中奖诈骗,指犯罪分子利用传播软件随意向互联网QQ用户、邮箱用户、网络游戏用户、淘宝用户等发布中奖提示信息;4
“网络钓鱼”诈骗,利用欺骗性的电子邮件和伪造的互联网站进行诈骗活动,获得受骗者财务信息进行窃取资金。
预防网络诈骗的措施1
不贪便宜;
使用比较安全的支付工具;
仔细甄别、严加防范;
不要在网上购买非正当产品,如毕业证、考题答案等;
不要轻信以各种名义要求你先付款的信息,不要轻易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信息,不向他人透漏本人证据号码、帐号、密码等,尽量避免在网吧等公共场所使用网上电子商务服务。
这些法律知识你一定得知道
一、禁止从事哪些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二、诽谤
(一)网上的那些行为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3、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在什么情形下,构成诽谤罪(自诉)?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构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在什么情形下,构成诽谤罪(公诉)?
1、引发群体性事件;
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民众、宗教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构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其它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三、寻衅滋事
网上何种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
编造虚假信息,或是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
四、敲诈勒索
网上何种行为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司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五、非法经营
(一)网上何种信息处置行为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上述行为在什么情形下构成非法经营罪?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两万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六、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罪
(一)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网民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节选)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节选)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来源:丽江手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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